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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記者「洩密」或將被判刑

刊登於 2015-08-28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中國律師或因披露案件信息被判罪。攝 : Feng Li/GETTY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中國律師或因披露案件信息被判罪。

第十二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近日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主要討論議題涉及擾亂法庭秩序罪、重大貪污犯罪終身監禁、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襲警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等草案條款。

其中,涉及律師的兩個條款在修正案的前兩次審議時便引起輿論爭議,被質疑有打壓律師之嫌。這兩個條款包括:在《刑法》第308條後增加「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情形增加「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以及被稱為「兜底條款」的「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在本次修正案(九)草案的三審稿中,並沒有回應308條中對「洩密行為」入罪的爭議,也僅將第309條中的「兜底條款」細化為「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這兩個條款的產生均有一定的社會背景。2013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李某某強姦案」中,原告律師向公眾披露未成年當事人家庭的一些信息,事後被律師公會處分;2012年,貴陽「黎慶洪打黑案」後,辯護律師採取申請迴避、庭上抗議,發微博等被稱為「死磕」的做法越來越普遍。但是,該草案二審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京都律師事務所以及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曾先後向中國人大提交建議書,要求取消這兩項條款。

『死磕』一詞已被坊間妖魔混同,在此,有必要釐清的是到底是『因私慾而偏執』還是在『為正義而堅持』。若為後者即便被認為『死磕』,也是必要的。立法者萬萬不可以因一人生病要求全體執業律師吃藥,極端案例並不能成為修改《刑法》的理由。《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立法者須窮盡所有可能的替代。

北京朝陽律協《提請全國人大保障執業律師的法庭豁免權》建議書

針對新增條款中涉及律師的「洩密行為」入罪,律師界認為這違背了司法公開的趨勢。在此條款下,不僅洩露案情的律師將有可能被定罪,參與報導的媒體也可能被追究刑責。有律師認為,這不僅不利於公眾的知情權,亦減少了冤假錯案獲得關注及平反的機會。據財新網報導,黃中原委員在草案三審時建議在第308條「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前添加「故意」二字,否則「過於嚴苛」。

而對於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新增條款,律師普遍認為「侮辱、誹謗、威脅」主觀色彩濃重,易使辯護人擔心因言獲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辯護權,且對於法庭上的這種行為,完全可以通過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達到懲罰的效果,無須動用刑罰。在草案三審時,李亞蘭代表建議去掉「威脅」一詞,她認為威脅的近義詞是「脅迫、要挾和恐嚇」,「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嚇行為,情節輕微的就入刑,容易導致權力濫用」。

有刑法學者表示,若善意理解立法,添加這兩個款項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從立法上無可厚非;也有學者認為,只要對個別表述進行完善即可。

3
在真正頒布實行之前,中國《刑法》修正草案一般會經過3次審議。

聲音

化解「鬧庭」、「死磕」等現象應從規範司法行為、司法機關嚴格落實程序法、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律師行業自治做起,而非強化刑罰手段進行威懾。

法律學者徐昕

刑法規定侮辱、誹謗罪,是針對個人。針對法庭的,儘管形式上市對法官或對某一特定人,但是實際上影響的不光是法官、法庭人員的聲譽,最主要是對法庭秩序的破壞,這是不一樣的。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

現在問題是把這種本來在刑訴法中的規定直接規定為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錯的,即便是同一種行為,它應該遠遠比刑訴法中的惡劣的多,後果嚴重的多,才可以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如果達不到這種程度的話是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雨

兜底條款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但一定程度上也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司法腐敗等現象的出現。(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來源:財新網中國人大網《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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