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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廢嫖宿幼女罪 按強姦罪論處

刊登於 2015-08-25

中國擬廢除實施18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攝:ChinaFotoPress via Getty Images
中國擬廢除實施18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

第十二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8月24日在北京舉行,備受舆论關注的「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三次審議稿中被刪除,這意味着如果本次審議獲得通過,「嫖宿幼女」將視同強姦罪中的姦淫幼女從重處罰。修正案在此前的兩次審議稿中都沒有涉及嫖宿幼女罪,但在審議過程中,包括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在內的多名委員均建議廢除該項罪名,一律按強姦罪論處。

所謂「嫖宿幼女」,是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且一般有金錢報償。中國於1997年進行《刑法》修訂時,首次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而在此之前,嫖宿幼女一直被當作強姦定罪。關於其立法本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指出,此舉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中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也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以5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是比較高的;還有刑法學者稱,當時的考慮是順應國際減少死刑的大趨勢,因為若將嫖宿幼女以強姦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

2008年,貴州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以嫖宿幼女罪被判7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福建安溪縣某校長因強姦、嫖宿幼女被判死緩,而另一公職人員因犯嫖宿幼女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此後數年被媒體曝光的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層出不窮,而關於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也一直是輿論焦點。自2008年以來,每年中國「兩會」的議題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關於該罪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同罪不同罰」,按照中國現行《刑法》,姦淫幼女是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情節嚴重的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刑責一般為5至15年的有期徒刑。

「主廢派」人士認為,近年發生的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職人員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他們認為該罪名已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近17年的司法實踐證明,嫖宿幼女罪不僅未遏制針對幼女的犯罪,反而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欺騙、強制幼女賣淫,讓更多不法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幼女。要知道,她們中大部分都還是在校學生啊!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

中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態度也逐漸發生轉變。2010年,人大法工委在答覆孫曉梅的建議時稱,有關方面對取消嫖宿幼女罪「尚存在不同意見,因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這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客觀方面都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並稱將進一步聽取各方面意見。2013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並稱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最高法同時指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

不過,杭州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法學教授陳有西則認為,如果把所有的嫖宿幼女罪都按強姦罪來處置,也會帶來其他問題。他舉例說,如果將同某名幼女發生過性關係的多名嫖客都做強姦犯來論處,會造成刑罰的打擊面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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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將14歲以下的女性定義為幼女,而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其自願與否,一律按強姦罪入刑。

聲音

即便最後判決結果出來,懲處了嫖宿幼女的嫖客和引誘幼女「賣淫」的引誘人等,但該幼女也已被法律貼上了「賣淫女」標籤。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

不能以現在的社會情況,去評判當年的立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

這(嫖宿幼女)和強姦罪的主觀惡性還是很不一樣的。現在社會上要求取消這個罪的呼聲,不太理性,和醉駕入刑的性質差不多。

廣東一位中級法院刑庭庭長

強姦/嫖宿幼女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二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而現行中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澎湃新聞中國新聞網BBC中文網新京報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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