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春節期間,通過網絡發送「電子紅包」在中國大陸流行起來,收到紅包的人可以便捷地提取現金。微信、微博、支付寶等紛紛推出手機搶紅包功能,無數個「電子紅包」在空中「飄蕩」,讓數億根手指着魔般地起起落落。在全民狂歡之餘,關於網絡紅包是否應納稅的討論也被提上日程。
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徵稅,這與現行稅法規定一致,也是合情合理的;企業派發給個人的中獎紅包,應按有關法規徵稅,稅款由派發企業代扣代繳。
近日,一份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的紅頭文件在網上開始流傳。這份名為《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稅率爲20%。網傳的文件沒有對網絡紅包個稅起徵點作規定,但如果參照稅務總局關於彩票中獎的規定,超過1萬元的部分應徵稅。這份文件還顯示,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徵稅範圍並不包括優惠券、代金券這類非現金收入。目前該文件尚未公開發布,但多家媒體通過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人士確認,此通知確實存在,對外公開的時間尚未得知。
儘管私人之間的網絡紅包並不會被徵稅,但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日前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支付賬戶開立、單筆支付、轉賬等方面也作了限制。該意見稿規定,用戶在開設網上賬戶時,需要用多達5種方式來驗證自己的身份。換句話說,用戶將來只有在5個機構證明了「你是你」之後,才可以發微信紅包。目前中國大陸主流的支付機構,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都未達到央行的規定。
有評論指出,在企業税負過重的中國,互聯網產業接下來也將面臨税收的壓力。但另一方面,北京得威京會計諮詢有限公司郭偉表示,此次對網絡紅包徵稅的通知並無新意,「這一政策的實際操作難度很大,一些公司完全可以將紅包業務外包給其他小公司,這便造成很難徵稅的局面」。《南方都市報》評論亦認為,電子商務、移動出行、醫療、教育等產業因為互聯網正在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其共同特點在於交易的「去中介化」,容易逃離政府税務部門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