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宣誓風波

「宣誓風波」終釀人大釋法,鐵腕打擊「港獨」會否衝擊法治?

刊登於 2016-11-07

#立法會#香港#宣誓風波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李飛舉行記者會回應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

香港社會一片反對釋法聲音之下,11月7日早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55票贊成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釋法內容指明,《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僅是宣誓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相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且宣誓是相關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作的法律承諾,具法律約束力,宣誓人若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釋法內容又指,第104條訂明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包括4項涵義:

  1. 宣誓為相關公職人員的法定條件及必經程序;

  2.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包括宣誓人須真誠、莊重地宣誓,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所有法定誓言內容;

  3.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而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均作「拒絕宣誓」論;

  4.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若確定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中央打擊「港獨」、「自決」絕不手軟

釋法內容公布後,人大常委會於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有少數人持續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故意曲解《基本法》,當中特別是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本地法律所規定,作真誠、莊嚴的宣誓,相反借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

散布香港民族自決,或者之類的這樣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這些人罔顧香港屬於中國的歷史事實和現實法律地位,公然挑戰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這些違害國家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些『港獨』分子,骨子就是反對國家、分裂國家,他怎麼能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呢?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

他繼續點明,在今年立法會選舉及宣誓過程中,部分參選人及候任議員公然煽動「港獨(香港獨立)」或具「港獨」性質的主張,甚至公開聲稱要利用立法會作為推動「港獨」的平台,又有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及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及干擾立法會正常運作,「充分暴露出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政治本質。」

他又指,散布香港民族自決或類似的主張,在本質上也是「港獨」。

有些人講人大要自我約束,權力不要用盡,我們講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但是我們也不會去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

李飛指,「港獨」問題不是不同政見,其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相關法律。他強調,中央政府高度關注港獨勢力對中國及香港帶來的巨大危害,打擊態度堅定明確,絕不含糊、絕不手軟。

對於本次釋法的追溯力問題,李飛表示,法律解釋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考慮到《基本法》在香港實施,而香港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但他強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並不是釋法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梁振英:支持釋法,23條立法如今有現實意義

人大釋法後,香港特首梁振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召開記者會,回應釋法相關問題。梁振英強調,支持人大今次的釋法內容,他和特區政府會全面切實執行《基本法》。

梁振英又批評「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在就職宣誓時,故意違反宣誓程序及誓詞規定,又作出侮辱國家的言行,宣揚「港獨」主張,行為嚴重衝擊法治、破壞一國兩制,造成了極壞影響。

梁振英形容,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是香港特區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他又重申,自己和特區政府均有責任全面執行《基本法》,維護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尊嚴和利益。

行政長官梁振英就釋法召開記者會。
香港特首梁振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召開記者會,回應釋法相關問題。

被問及中央是否就《基本法》23條立法(編註:指香港應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自行立法)向香港施壓,梁振英回應指香港向來有責任就此立法,而且「過去睇唔到(未見)有人搞分裂國家、香港獨立,現在都睇到」,相關問題值得注意,而他個亦相信23條立法在中央政府眼中,不僅是個未完成的憲制責任問題,還具有現實意義。

過往,梁振英多次回應23條立法問題時,均只強調特區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但香港政府暫無計劃就此立法。

袁國強:司法獨立與釋法可並存

記者會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提問時指,他至今仍然認為「宣誓風波」引起的爭議可以在本地司法框架內解決,但同時指中央確實有權就《基本法》釋法。

他解釋,香港司法獨立與人大釋法並存,《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司法權,但同時也列明人大有釋法權力,兩者並無矛盾。他表示,「既然(人大)已經釋法」,香港市民應以客觀、正面的態度看待人大今次的釋法內容。

在「宣誓風波」中,「青年新政」梁游二人至今尚未完成宣誓外,非建制派劉小麗、姚松炎及建制派黃定光在首次宣誓均被裁定無效、但已重新宣誓並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接納。袁國強在記者會上被問及今次釋法是否具追溯力,並對劉小麗等人的議員資格構成影響,他回應指,使用「追溯力」一詞不太適合,因「追溯力」較多用於新訂立的法例,但今次屬釋法(解釋既有法例);他又補充,今次釋法不會對此前已在終審法院審結的案件構成影響,但就未上法院及仍在上訴階段的案件,法院處理訴訟時有責任將釋法內容作為法律的一部分。

記者會上,袁國強多次被問及會否就釋法事件辭任律政司司長,但他均未有正面回應。

梁君彥:釋法有助釐清現行法例的含糊之處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對今次人大釋法表示認同,指釋法將有關宣誓法例的含糊之處釐清,而且時機也恰當,將有利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和完整,亦有助香港議員就職時依法宣誓,減少因宣誓產生的爭議。

至於「青年新政」梁游二人是否不能再宣誓、並須退回已領取的立法會議員薪津,梁君彥指尚要等待法院就司法覆核案件判決才作決定。他又表示,希望法院盡快裁決,令立法會會議回復正常運作。至於劉小麗等人的議員資格是否也受今次釋法影響,梁君彥未有正面回應,僅指除「青年新政」梁游二人以外,其他議員均已完成宣誓。

香港各界對應釋法反應不一

泛民主派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拒絕、忽略宣誓的後果是在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提及,而非《基本法》內。今次人大等同透過解釋《基本法》而觸及本港法律,且釋法程序欠缺透明度,內容也過於細緻,等同在本港法律上「僭建」,不僅影響香港市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也變相擔當了香港立法機關修改和通過法例、司法機關在普通法制度下運用和演繹香港法律的角色,有如收回香港的部分自治權。

中間派「民主思路」則發表聲明,對人大常委會釋法表示失望和遺憾。聲明表示,尊重人大依法釋法的職權,但在今次「宣誓風波」中,香港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體制、清晰周全的法律,絕對有足夠能力維護國家主權,以及議會的尊嚴和合法性。聲明又批評,釋法程序無法包含香港人的參與,違反程序公義,欠缺透明度;且相關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人大現階段釋法,是缺乏對香港司法程序的尊重、不信任香港法官,也無助化解「一國兩制」下香港和內地人民的根本矛盾。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指,人大今次釋法全面澄清了灰色地帶,能加強《基本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他指出,本次釋法是基於「一國兩制」底線受到衝突,而釋法內容既沒有針對議員宣誓風波所引起的司法覆核案件,也沒有直接介入處理相關的法律爭拗,相反可為香港法院在未來判案時,提供更明確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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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今次人大釋法,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5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人大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人大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四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社會輿論對人大釋法意見不一。民主派及法律界人士批評人大釋法破壞法治,損害香港司法自主,並認為按條文規定只可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由行政會議等非司法機構提請均屬違憲。而內地官員及親北京陣營則認同釋法舉動,指出釋法有助釐清爭議。(資料來自維基百科,百科內容以 CC BY-SA 3.0 授權)

來源:香港01明報信報蘋果日報星島日報新華社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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